欢迎您通过《兰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。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,向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。 一、受理机构 (一)市政府办公厅的受理机构:兰州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,承办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;承办市政府办公厅指导协调全市政务公开工作、指导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。 办公时间:9∶00—12∶00、13∶00—17∶00(法定节假日除外)。 通信地址: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637号兰州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。 联系电话:0931—8772555。 邮政编码:730030。 电子邮箱:lzsgkb@sina.com 网上受理:http://www.lanzhou.gov.cn/jact/front/front_main?sysid=2 (二)市政府各部门的受理机构联系方式见其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。 二、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《条例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,并填写《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》。(见附件,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。《申请表》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,也可在“中国?兰州”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。 (一)书面提出申请。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。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。 (二)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在“中国?兰州”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“依申请公开”栏目在线提交申请。 (三)当面提出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,并填写《申请表》。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,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、明确,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(标题)、发布时间、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;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,应当分别提出申请;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、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;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。 三、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,符合《条例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,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;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;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《申请表》后应即时登记,并做出相应处理。 四、申请的答复 (一)答复的期限。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能够当场答复的,应当当场予以答复;不能当场答复的,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;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,应告知申请人。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,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。 (二)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,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: 1.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,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; 2.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 3.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; 4.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,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、联系方式;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; 5.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,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、补充,申请人进行更改、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,重新计算答复期限。 6.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,应书面答复申请人。 7. 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可以不予提供。 (三)答复的方式。按照申请人在《申请表》中的要求,受理机构可以按照答复相关文本规范,提供纸质文本、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,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、信函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。 五、申请的收费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。 受理机构不得通过其他组织、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。 附件: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|